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3號
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鳳龍
上列
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相對人張秤間
拍賣抵押物事件
,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
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
本票影本。
二、請提出彰化縣○○鎮○○段○○○○○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。
(以上謄本之他項權利部資料含
債務人、債務額比例、義務
人等均應揭示)
三、請提出債務人士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黃盟欽之個
人最新
戶籍謄本(請務必保留
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),以
供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