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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拍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張秤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,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本票影本。 二、請提出彰化縣○○鎮○○段○○○○○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。   (以上謄本之他項權利部資料含債務人、債務額比例、義務   人等均應揭示) 三、請提出債務人士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盟欽之個   人最新戶籍謄本(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),以   供本院審核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