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3號
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鳳龍
相 對 人 張秤
關 係 人 士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盟欽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最高限額
抵押權人於
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
請法院
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
民法第881條
之17
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(下同)105年8月29日,
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設定新臺幣(下同)1,440
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
擔保債權確定
期日為135年8月24日
,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,以擔保關係人士介工程科
技有限公司(原兆昇電線電纜有限公司)(下稱士元公司)
對
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,經登記在案。又關係
人士元公司於107年9月25日,簽發金額1548萬元,到期日
107年12月27日之
本票予聲請人,經聲請人屆期為付款之提
示,僅獲支付部分價款,
迄今尚欠11,212,000元,為此聲請
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
他項權利證明書、
抵押權設定
契約書、本票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。
三、本件聲請,經本院於108年3月6日發函通知相對人、關係人
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該通知已於10年
3月7日送達於相對人、關係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,相對
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,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
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
需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
請所依據之
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(土地) 108年度司拍字第33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編 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 面 積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權 利 範 圍 │備 考│
│ 號 │縣 市○鄉鎮市區○ 段 ○ ○ 段 │ 地 號 │目│公頃│公畝│ 平方公尺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彰化縣│和美鎮 │大榮 │ │1753 │田│00 │09 │86.00 │全部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