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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拍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108年度司拍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張秤 關 係 人 士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盟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(下同)105年8月29日,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設定新臺幣(下同)1,44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8月24日 ,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,以擔保關係人士介工程科 技有限公司(原兆昇電線電纜有限公司)(下稱士元公司) 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,經登記在案。又關係 人士元公司於107年9月25日,簽發金額1548萬元,到期日 107年12月27日之本票予聲請人,經聲請人屆期為付款之提 示,僅獲支付部分價款,今尚欠11,212,000元,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、本票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。 三、本件聲請,經本院於108年3月6日發函通知相對人、關係人 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該通知已於10年 3月7日送達於相對人、關係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相對 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,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 需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(土地) 108年度司拍字第33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編 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 面 積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權 利 範 圍 │備 考│ │ 號 │縣 市○鄉鎮市區○ 段 ○ ○ 段 │ 地 號 │目│公頃│公畝│ 平方公尺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彰化縣│和美鎮 │大榮 │ │1753 │田│00 │09 │86.00 │全部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