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378號
聲 請 人 瑞城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炳雲
上列
聲請人瑞城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相對人楊松譯間
本
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瑞城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請提出係爭本票原本到院查核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