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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13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378號 聲 請 人 瑞城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炳雲 上列聲請人瑞城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楊松譯間本 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瑞城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 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  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 二、請提出係爭本票原本到院查核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8  年  7  月 19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