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378號
聲 請 人 瑞城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炳雲
相 對 人 楊松譯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,准予
強制執行。
聲請人其餘之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
,並
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
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
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,為此提出本票5件,聲請裁定准許強
制執行。
二、本件聲請
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本件聲請人係於108年7月12日即已提出聲請,其中本票號碼
WG0000000、WG0000000、WG00000000張本票,其到
期日均
未屆至,聲請人自不可能向相對人為有效之提示,是聲請人
就此紙本票即不得向相對人行使追索權,此部分聲請應予駁
回。另聲請人就本票號碼WG0000000號之本票其到期日前利
息部分之請求,依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
需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發票人如主張本
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對執票人向
本院另行提起
確認之訴。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
非
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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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票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
按週年利率6%計算 108年度司票字第137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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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到 期 日│ 利 息 起 算 日 │ 票 據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 號 │ │ (新 臺 幣)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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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108年7月2日 │100,000元 │108年7月9日 │108年7月10日 │WG0000000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2 │108年7月2日 │50,000元 │108年7月24日 │108年7月24日 │WG0000000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註: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免因
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