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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18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823號 聲 請 人 崧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堯 上列聲請人崧桔實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達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、宇懋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崧桔實業有 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 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本件聲請金額為新台幣395,813元,本票上之金額為新台   幣395,831元,請具狀表明正確之聲請金額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9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