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890號
聲 請 人 蔣美津
相 對 人 尚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仕霖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尚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五日簽
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
聲請人新臺幣肆佰參拾玖萬元,其中之新
臺幣參佰參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
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准予
強制執行。
聲請人其餘之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尚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
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0月25
日簽發
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,內載金額新臺幣4,390
,000元,到
期日為民國108年1月31日,
詎於民國108年1月31
日提示,尚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,
爰提出本
票1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。
二、本件聲請,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部分,
核與票據法第123條
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另按票據法第123條規定,執票人向
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,係
僅對本票發票人為之,其餘如本票
背書人、
保證人等並不
適
用該條之規定;故本件聲請人請求對保證人劉杰檳及賴銘得
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
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79條,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
需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發票人如主張本
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對執票人向
本院另行提起
確認之訴。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
非
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
註: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免因
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