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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鈞瀧遊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方鈞 上列聲請人鈞瀧遊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周銘錩間本票裁 定事件,聲請人鈞瀧遊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 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