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21號
聲 請 人 鈞瀧遊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梁方鈞
上列
聲請人鈞瀧遊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
相對人周銘錩間
本票裁
定事件,聲請人鈞瀧遊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
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
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