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67號
聲 請 人 龔錦章
上列
聲請人龔錦章因與
相對人張愷旻等二人間
本票裁定事件,聲
請人龔錦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
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按執票人應以
背書之連續,證明其權利。又記名票據之轉讓
,雖得以記名背書或空白背書之方式為之,但第一背書人須
為記名票據發票人
所載之受款人,否則該背書即認為不連續
,此於票據法第30條、第37條及第124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經
查本件系爭本票(票號:WG0000000號)所記載之受款人為「
金立發有限公司」,然本票背面並無該受款人(即第一背書
人)之背書,故請具狀釋明本件聲請人得對相對人行使票據
追索權之依據為何?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