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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號 聲 請 人 邱賜欣 上列聲請人邱賜欣因與相對人金帝寶建設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 件,聲請人邱賜欣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 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係爭本票(票號:CR00000000A)未載到期日,為明是否經台   端提示本票,請具狀釋明本票有無提示,如有,提示日為何   年何月何日?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