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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擔保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聲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恒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霙 相 對 人 葉碧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聲請 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:一、假執行本案判決已全部 勝訴確定。次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, 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,無庸法院裁定。提存法第18 條第1項第1款、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聲請 人前依鈞院106年度訴字第1086號民事判決,提供擔保金, 並以鈞院107年度存字第356號提存在案。茲因聲請人所提前 開訴訟業經鈞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(下稱臺中高分院 )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,聲請人並於訴訟終結後,催告相對 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,且相對人已出具同意書同意返還該 擔保金,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。 三、查聲請人為假執行,曾依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86號民事判 決,提供擔保金,並以本院107年度存字第356號提存。嗣聲 請人所提前開本案訴訟,業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86號、 臺中高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15號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 等情,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審核無誤。是以,聲請人所提假 執行之本案訴訟既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,揆諸首揭規定, 聲請人得聲請本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,無庸本院裁定。從而 ,本件聲請,於法尚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