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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擔保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楊喬棟 相 對 人 億焜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基焜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103年度存字第1074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 幣伍拾伍萬捌仟元,准予返還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終結後,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,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。另依同法第106條,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 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依鈞院103年度裁全字第1091號民 事裁定,提供擔保金以鈞院103年度存字第1074號提存事件 提存,並聲請鈞院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。茲 因前開假扣押裁定業經撤銷確定,且聲請人已撤回前揭假扣 押執行程序,並聲請鈞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,相對人逾期 未行使權利,爰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。 三、查聲請人前依本院103年度裁全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,提供 新臺幣558,000元之擔保金,以本院103年度存字第1074號提 存後,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,經本 院103年度執全字第577號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執行。 又前開假扣押裁定業經本院107年度裁全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撤銷確定,且聲請人已撤回前開假扣押強制執行,並經本院 以民國108年2月23日彰院曜民慧108年度司聲字第50號函通 知相對人於文到22日之期間行使權利,相對人逾期未行使權 利等情,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審核無誤。是以,聲請人聲請 返還提存物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