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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3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聲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皇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梅 代 理 人 沈晏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,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 1項定有明文。是當事人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 額,應於裁判確定具有執行力後,始得為之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佑捷水電材料有限公司及黃 肆憲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,業經本院107年度彰簡 字第43號判決,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。 三、經查,兩造間本院107年度彰簡字第43號返還溢領工程款等 事件,業經相對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佑捷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,就上開事件之提起上訴,並經本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126 號繫屬在案,尚未審結,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,查核無訛。 執此,本院107年度彰簡字第43號判決,既經提起上訴,尚 未卻確定,本件聲請與法尚有不符,自難准許。聲請人應待 上開判決確定後另向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始為適法, 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