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383號
聲 請 人 皇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春梅
代 理 人 沈晏莛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,
聲請人聲請確定
訴訟
費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
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
受訴法
院於該裁判有
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,民事訴訟
法第91條第 1項定有明文。是當事人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
額,應於裁判確定具有執行力後,始得為之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與
相對人佑捷水電材料有限公司及黃
肆憲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,業經本院107年度彰簡
字第43號判決,
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。
三、
經查,
兩造間本院107年度彰簡字第43號返還溢領工程款等
事件,業經相對人即
被告即
反訴原告佑捷水電材料有限公司
,就
上開事件之提起
上訴,並經本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126
號繫屬在案,尚未審結,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,查核
無訛。
執此,本院107年度彰簡字第43號判決,既經提起上訴,尚
未卻確定,
本件聲請與法尚有不符,自難准許。聲請人應待
上開判決確定後另向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始為
適法,
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
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