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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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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3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發還提存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振豪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銀鄉 相 對 人 恩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存字第7376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 之擔保金新臺幣玖拾萬元,准予返還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終結後,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,催告 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 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 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。另依同法第106條,前開規定於其他 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,聲請人 為免為假執行,曾依鈞院104年度訴字第757號民事判決,提 供擔保金,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下稱臺北地院)105年 度存字第7376號提存在案。茲因前開訴訟業已判決確定,經 聲請人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,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 語。 三、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,聲請人為免為假 執行,遂依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57號民事判決,提供新臺幣 90萬元之擔保金,並以臺北地院105年度存字第7376號提存 在案。前開訴訟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 285號、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89號判決聲請人部分敗 訴確定。聲請人於訴訟終結後,已定21日期間,催告相對人 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等情,有聲請人所提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 、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查詢表在卷可稽,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卷 宗審核無誤。揆諸首揭規定,本件聲請,核無不合,應予准 許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