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434號
聲 請 人 宏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素婷
代 理 人 曾海光
律師
相 對 人 夏振雄
相 對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
相 對 人 亞矽亞儲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紀進昌
上列
當事人間因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
聲請人聲請確定
訴訟費用額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夏振雄、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、亞矽亞儲運股份有限公
司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附表所示,及自本裁定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
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
受訴法
院於該裁判有
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確定之訴
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
利息。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於裁判前命
他造於一
定
期間內,提出費用計算書、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
繕本或影
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;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,法院得僅就
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。但他造
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
費用額;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,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
時,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,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,
已就相等之額抵銷,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,民事
訴訟法第91條第1、3項、第92、9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105年
度訴字第1249號判決,
諭知訴訟費用由
被告(即相對人)連
帶負擔百分之十四,餘由原告(即聲請人)負擔。聲請人及
相對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
上訴,經臺灣高等法
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51號判決確定,並諭知「第一
、二審訴訟費用,由夏振雄、亞矽亞儲運股份有限公司、台
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46,餘由宏軒企業股份
有限公司負擔」。全案業已確定,聲請人併提出中華民國汽
車鑑價協會請款單及統一發票(均為影本)等件到院。
三、又本件相對人經本院於裁定前命其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
算書、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
,除相對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提出
陳報狀外,其他相對
人均
迄未提出,
爰僅先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為確定
及就相對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繳納之訴訟費用相等之額
抵銷之;但其他相對人如曾於
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,
嗣
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併此敘明。經
依職權調閱上
開卷宗審查,
兩造所預納、支出之訴訟費用,詳如費用計算
書所示。準此,相對人應連帶賠償之金額,依費用計算書核
計後,確定如附表所示金額,並均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爰
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
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
費用計算書:
┌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項目 │金額(新臺幣/元) │預納人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一審裁判費│12,187 │宏軒企業股│
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二審裁判費│15,855 │宏軒企業股│
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鑑價費 │6,000 │宏軒企業股│
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二審裁判費│2,490 │台灣中油股│
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
├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┤
│合計:36,532元。 │
│宏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預納34,042元 │
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預納2,490元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表:
┌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 │訴訟費用分擔│應負擔之 │應賠償宏軒企業股│
│ │比例 │訴訟費用額│份有限公司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夏振雄、台│46/100 │16,805 │14,315 │
│灣中油股份│(連帶負擔)│ │【夏振雄、台灣中│
│有限公司、│ │ │油股份有限公司、│
│亞矽亞儲運│ │ │亞矽亞儲運股份有│
│股份有限公│ │ │限公司應連帶賠償│
│司 │ │ │宏軒企業股份有限│
│ │ │ │公司15659元, │
│ │ │ │宏軒企業股份有限│
│ │ │ │公司應賠償夏振雄│
│ │ │ │、台灣中油股份有│
│ │ │ │限公司、亞矽亞儲│
│ │ │ │運股份有限公司 │
│ │ │ │1344元,就相等之│
│ │ │ │額抵銷後,夏振雄│
│ │ │ │、台灣中油股份有│
│ │ │ │限公司、亞矽亞儲│
│ │ │ │運股份有限公司 │
│ │ │ │應連帶賠償宏軒企│
│ │ │ │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
│ │ │ │14315元(計算式 │
│ │ │ │:00000-0000= │
│ │ │ │14315)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宏軒企業股│54/100 │19,727 │--- │
│份有限公司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備註:
1.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,單位為新臺幣/元,元以下均四捨五
入。
2.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,係以費用計算書所示訴訟費用總額
新臺幣(下同)36,532元,乘以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所得金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