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5號
上 訴 人 洪柏超即超群水電工程行
被
上訴人 潤陽光電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雅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7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上訴人
上訴聲明「一、原判決廢
棄。二、
上開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813,500
元,並自
支付命令聲請狀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
5計算之利息。三、第一、二審
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。四
、上訴人願供
擔保,請准宣告
假執行。」,是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13,5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3,380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
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馬竹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