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號 原   告 振浩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 靖 纂 原   告 清環環保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 靖 纂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吳 莉 鴦 律師 被   告 泰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友 欽 訴訟代理人 周 玉 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9年度建上字第3號泰竣企業有限 公司與立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民事訴訟 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 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,係指他訴訟之法律 關係是否成立,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。 二、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關於原告泰竣企業有限公 司是否已完成系爭廢水處理等工程及所完成工作有無瑕疵等 項,係以另案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9年度建上字第3號泰 竣企業有限公司與立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(第一審案號: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號)訴訟之法律關 係是否成立為據。而該訴訟現仍未終結,本院認有裁定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政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