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號
原 告 振浩環保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 靖 纂
原 告 清環環保科技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 靖 纂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吳 莉 鴦
律師
被 告 泰竣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 友 欽
訴訟代理人 周 玉 蘭 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9年度建上字第3號泰竣企業有限
公司與立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民事訴訟
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
裁判,以他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
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
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
,以他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,係指他訴訟之法律
關係是否成立,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。
二、本件
兩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關於原告泰竣企業有限公
司是否已完成
系爭廢水處理等工程及所完成工作有無瑕疵等
項,係以另案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9年度建上字第3號泰
竣企業有限公司與立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
事件(第一審案號: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號)訴訟之法律關
係是否成立為據。而該訴訟現仍未終結,本院認有裁定停止
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
民事第四庭
法 官 陳瑞水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
書記官 蔡政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