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號
原 告 振浩環保科技有限公司
清環環保科技顧問有限公司
共 同
法定
代理人 吳靖纂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
律師
被 告 泰竣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友欽
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 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
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撤銷之,民
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8日裁定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
分院109年度建上字第3號泰竣企業有限公司與立昌實業股份
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
訟程序。現該他訴訟業已終結,有被告泰竣企業有限公司所
提調解筆錄影本
可稽。
爰依被告泰竣企業有限公司之聲請,
將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
民事第四庭
法 官 陳瑞水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
書記官 蔡政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