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號 原   告 振浩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清環環保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共   同 法定代理人 吳靖纂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 被   告 泰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友欽 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 理 由 一、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,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8日裁定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 分院109年度建上字第3號泰竣企業有限公司與立昌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 訟程序。現該他訴訟業已終結,有被告泰竣企業有限公司所 提調解筆錄影本可稽依被告泰竣企業有限公司之聲請, 將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之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