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號
上 訴 人 彰化鍊
水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麗純
被
上訴人 晨皓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俊凱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6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
訴人之部分,此部分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8萬元,
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0,90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逕
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
書記官 馬竹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