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號
上 訴 人 彰化鍊
水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麗純
被
上訴人 晨皓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俊凱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6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
納
裁判費,此為上訴必備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
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
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
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09年3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
逕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,將駁回上訴,該裁定並於民
國109年3月17日由上訴人收受,
惟上訴人
迄今仍未繳納,有
本院送達證書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
可稽,
揆
諸首揭規定,本件
上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
書記官 馬竹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