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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上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溢領工程款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26號 被上訴人 即 原告  皇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梅 訴訟代理人 沈晏莛 本件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佑捷水電材料有限公司等之間請求返還溢 領工程款等事件,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 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追加之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裁判費:被上訴人於本院追加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  16第2項前段規定,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、追加或依第54條   規定起訴者,其裁判費之徵收,依第77條之15第3項規定,   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。本件被上訴人追加之訴訴訟標的金   額核定為新台幣271,676元,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,470元。 二、追加被告趙元山、黃至澔、楊丞杰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:被   上訴人於本院追加趙元山、黃至澔、楊丞杰,然訴之聲明為   何?是就原本已附帶上訴部分,追加趙元山、黃至澔、楊丞   杰為被告?或是就前項擴張及追加起訴部分,追加趙元山、   黃至澔、楊丞杰為被告?均屬不明,應具狀補正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審判長法 官 黃倩玲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幸頎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雅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