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26號
被
上訴人
即 原告 皇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春梅
訴訟代理人 沈晏莛
本件被
上訴人與上訴人佑捷水電材料有限公司等之間請求返還溢
領工程款等事件,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
翌日起10日內
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
追加之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裁判費:被上訴人於本院追加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16第2項前段規定,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、追加或依第54條
規定起訴者,其裁判費之徵收,依第77條之15第3項規定,
並
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。本件被上訴人追加之訴
訴訟標的金
額核定為新台幣271,676元,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,470元。
二、追加
被告趙元山、黃至澔、楊丞杰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:被
上訴人於本院追加趙元山、黃至澔、楊丞杰,然
訴之聲明為
何?是就原本已
附帶上訴部分,追加趙元山、黃至澔、楊丞
杰為被告?或是就前項擴張及追加起訴部分,追加趙元山、
黃至澔、楊丞杰為被告?均屬不明,應具狀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倩玲
法 官 林幸頎
法 官 陳弘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
書記官 許雅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