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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上字第 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簡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泰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友欽 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律師 被 上訴人 立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百川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德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上訴人具狀表示兩造已於另案達成和解,聲 請再開辯論,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,裁定再開辯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倩玲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姚銘鴻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幸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曉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