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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聲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選任特別代理人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晶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德興 訴訟代理人 黃永吉律師 相 對 人 加拉太實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選任王銘助律師於聲請人對相對人加拉太實業有限公司提起返還 不當得利之訴時,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。 理 由 一、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,因其無法定代理人,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,恐放久延而受損害者,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。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 ,於法人之代表人、第40條第3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、第4項 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。民 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及第52條均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:聲請人於其提起如主文所示之訴 時,因應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張宗鵬死亡,而無法定代理 人,以及延遲訴訟將使之受損害各情,業據提出相對人公司 登記事項資料及張宗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,均可認為屬 實。因相對人為有限公司,股東即董事僅張宗鵬一人,現張 宗鵬死亡致相對人無人代理,自有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 要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文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