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號
聲 請 人 顧熾松
金源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戴樁燕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茂弘
律師
上列
聲請人因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(本院105年訴字第829號),聲
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2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
107年6月25日
準備程序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。
聲請人就前項法庭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
非
正當目的使用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與
相對人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就二
審之訴訟,有確認相對人是否曾於一審
捨棄聲請鑑價之情形
,
爰聲請交付民國107年6月25日之
開庭法庭錄音光碟等語。
二、
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
法律
上利益,得於開庭
翌日起至
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
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
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
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
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
與否之裁定。第1 項聲請經法
院裁定許可者,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。
持有第1
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,就取得之錄音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
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
存辦法第8條第1、3、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
定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29號損害賠償事件之
當事人,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
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且
上開法庭錄音
無涉及
國家機密或其他依
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,或涉及當事人或
第
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,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
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。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
光碟內容,依法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
,併予
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,以促其注意遵守。
四、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、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
辦法第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
法 官 歐家佑
法 官 陳怡潔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雪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