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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   告 宸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和諺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,061,23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1,49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