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7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萬祥
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
上列原告與
被告倡軒企業有限公司、太順電業有限公司及禾聯碩
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203,71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
幣12,97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