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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57號 原  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倡軒企業有限公司、太順電業有限公司及禾聯碩 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203,71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2,97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