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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補字第225號 原   告 崧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堯 原   告 崧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絃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前聲請先行調解, 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,812,479元【 (聲明第一項原告崧桔實業有限公司請求被告達輝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給付3,852,023元)+(聲明第二項原告崧綸實業有限公司 請求被告宇懋股份有限公司給付1,960,456元)】,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,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,000元。命原告 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 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