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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排水權存在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267號 原   告 全聯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新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排水權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據 以計算裁判費用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 之事項: 一、陳報通過被告張鄔云可所有之彰化縣○○市○○○段○○○○○   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面積各多少平方公尺?被告財團法人彰   化縣私立大慶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所有之彰化縣○○市○○○   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面積各多少平方公尺?及本件如獲勝訴   之客觀利益? 二、依法繳足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