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7號
原 告 全聯金屬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鄧新穎
上列原告與
被告等間確認排水權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據
以計算裁判費用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
之事項:
一、陳報通過被告張鄔云可所有之彰化縣○○市○○○段○○○○○
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面積各多少平方公尺?被告財團法人彰
化縣私立大慶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所有之彰化縣○○市○○○
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面積各多少平方公尺?及
本件如獲勝訴
之客觀利益?
二、依法繳足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