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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301號 原  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加展工程有限公司、黃 宥渲、陳漢賓、陳倉復發支付命令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,016,405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,098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 10,598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 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