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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451號 原   告 建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豪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被告益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(原益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)及許登旺發支付命令被告等均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,000,000元,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30,7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, 尚應補繳新台幣30,2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 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