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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478號 原   告 均達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,634,200元(計算式:833地 號土地面積799平方公尺×108年土地公告現值8,700元×原告應 有部分比例2/3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,936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