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516號 原   告 辛添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訴   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  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  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  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   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;因債權擔保涉訟,以所擔   保之債權額為準;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,以該   物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   條之2第1項、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請求確   認損害賠償等事件,訴之聲明為:「㈠被告張家維應給付原   告新臺幣8,320,354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  之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㈡被告傑丞生技   有限公司應將原告所有坐落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○○○○○號土   地,於民國106年8月22日以彰和資字第57340號登記、權利   人為傑丞生技有限公司、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、債權擔保   總金額新臺幣3,500,000元、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之最   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。」依前揭規定,兩項聲明並無   互相競合或選擇關係,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。又本件聲   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供擔保債權額新臺幣3,500,00   0元為準(供擔保之不動產其價額較擔保債權額為高)。從   而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,820,354元(計算式   :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8,320,354元+聲明第二項標   的價額為3,500,0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6,104   元。 二、陳報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○○○○○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「地   號全部」(資料均無遮掩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