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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616號 原   告 崧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炎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  4,025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,897元。 二、陳報被告丁淑惠(Z000000000)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   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9  月  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9  月  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