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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619號 原   告 崧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堯 原   告 崧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絃仰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等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,312,46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43,76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