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88號
聲 請 人 豐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龔家澍
上列
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,未據繳納程序費用,依
非訟事
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,應徵
非訟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
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
補繳程序費用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
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