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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選派檢查人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688號 聲 請 人 豐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家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,未據繳納程序費用,依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,應徵非訟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程序費用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