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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國家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866號 原   告 現代沐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炳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國家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,067,04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31,39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