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9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900號 原   告 一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佾玄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靜宜即松益企業社發 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,500, 000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5,8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15,35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