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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9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調解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902號 聲 請 人 王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來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,補正下列事項,據以計算聲請費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 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陳報相對人應拆除坐落彰化縣○○鄉○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   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上之建物面積,各約略多少平方公尺   ?若逾期未陳報,即以系爭土地面積2,898.90、607.42平方   公尺,計算本件標的價額。 二、依法繳足聲請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