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02號
聲 請 人 王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進來
上列
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
,補正下列事項,據以計算聲請費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聲請
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陳報
相對人應拆除坐落彰化縣○○鄉○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
土地(下稱
系爭土地)上之建物面積,各約略多少平方公尺
?若逾期未陳報,即以系爭土地面積2,898.90、607.42平方
公尺,計算
本件標的價額。
二、依法繳足聲請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