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02號
聲 請 人 王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進來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之調解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
本
件聲請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552,000元(計算式:應返還472
、474地號土地面積共60平方公尺×108年度土地公告現值均9,20
0元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,應徵聲請費新臺幣
1,000元。
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,
逾
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
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