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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9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調解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902號 聲 請 人 王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之調解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本 件聲請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552,000元(計算式:應返還472 、474地號土地面積共60平方公尺×108年度土地公告現值均9,20 0元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,應徵聲請費新臺幣 1,000元。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,逾 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