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21號
原 告 彰溢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益州
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間確認
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,237,200元(計算式:加拿
大幣180,000元×23.54),以民事
起訴狀送達本院之日即民國10
8年12月6日之臺灣銀行公告加拿大幣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
:1比23.54元換算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,976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
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