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9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不存在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921號 原   告 彰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州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,237,200元(計算式:加拿 大幣180,000元×23.54),以民事起訴狀送達本院之日即民國10 8年12月6日之臺灣銀行公告加拿大幣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 :1比23.54元換算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,976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