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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9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936號 原   告 懋勝鋼鐵有限公司 原   告 山爵營造有限公司 兼上二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朝乾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智文律師       吳文哲律師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15,850元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 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 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懋勝鋼鐵 有限公司新臺幣250,000元、第三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林朝乾 新臺幣1,000,000元、第四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山爵營造有限 公司新臺幣250,000元;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於蘋果日報、自由 時報、聯合報、中國時報刊登道歉啟示、第五項係請求行為不行 為,則聲明第二、三、四項請求,屬財產權之訴,且兩者間並無 選擇或互為競合關係,應合併計算標的金額;聲明第一、五項分 別請求回復名譽及行為不行為,屬財產權之訴,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4規定,各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,000元,並與財產權 上請求分別徵收之。故本件應繳裁判費,就新臺幣1,500,000元 財產權請求部分,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15,850元;就非財產請求 部分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,000元,兩者合計新臺幣21,850元, 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5,850元,尚欠新臺幣6,000元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