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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0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1089號 上 訴 人 王淑援       佳進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邦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 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 訴。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5 萬元 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 萬1,547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之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靖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