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89號
上 訴 人 王淑援
佳進
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
乃禎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邦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
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
訴。而
本件上訴部分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5 萬元
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
裁
判費2 萬1,547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
第2 項前段之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曾靖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