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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1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90號 原   告 台灣檢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妙珍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被   告 佐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所生之訴訟為限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原告依承攬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,惟雙方就此項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,已合意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有 所提工程施工合約書在卷可證,依首開法條規定,即應由該 法院管轄。爰依原告之聲請,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