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90號
原 告 台灣檢測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妙珍
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
律師
被 告 佐峻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威丞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
法律
關係所生之訴訟為限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
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民事
訴訟法第24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依
承攬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,
惟雙方就此項
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,已合意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有
所提工程施工合約書在卷
可證,依首開法條規定,即應由該
法院管轄。
爰依原告之聲請,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顏麗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