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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1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回復原狀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1192號 上 訴 人 雍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仲塑膠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,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3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15,19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忻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