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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1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回復原狀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92號 上 訴 人 雍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傑 被上訴人  正仲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双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2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7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, 此項裁定已於109年7月27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 三、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忻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