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2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1265號 上 訴 人即 被   告 興彰佛堂即張寶丹       康加利全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掌五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 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 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068, 600元即拍定金額,應徵裁判費32,23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品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