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65號
上訴人 即
被 告 興彰佛堂即張寶丹
被 告 康佳利全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寶丹
被
上訴人即
原 告 天掌五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素梅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遷讓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2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
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
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
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09年11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
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,239元,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上訴
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。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繳,有本
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
可憑,則其上訴,自
難認為合法,應
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銘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陳品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