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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2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等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65號 上訴人 即 被   告 興彰佛堂即張寶丹 被   告 康佳利全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丹 被上訴人即 原   告 天掌五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素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11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 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,239元,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上訴 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,有本 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,則其上訴,自難認為合法,應 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品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