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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6號 原   告 源東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坤明 訴訟代理人 劉怡萱律師 被   告 英銓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英橱 訴訟代理人 劉益瑋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代理人  王聖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 十一時二十分,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國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