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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2號 原   告 孫政宏 法定代理人 孫聰益 法定代理人 陳詩譽 原   告 塗玉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 複代理人  楊讀義律師 被   告 吳錦柏 被   告 青新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芳正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靖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七日上午十一 時二十分,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國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