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2號
原 告 孫政宏
法定
代理人 孫聰益
法定代理人 陳詩譽
原 告 塗玉梅
共同
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
律師
複代理人 楊讀義律師
被 告 吳錦柏
被 告 青新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芳正
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靖騰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七日上午十一
時二十分,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
書記官 詹國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