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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9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98號 原  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郭孟軒 被   告 台灣頂尖國際通路有限公司(公示 兼法定代理人 魏水青(公示 被   告 許似亮(公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2點68%計算之利息;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 10%、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年息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2點68%計算之利息;暨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 10%、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年息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被告台灣頂尖國際通路有限公司被告魏水青、許似亮等 三人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,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主張略以: (一)被告台灣頂尖國際通路有限公司於民國(下同)107年6月 15日,邀同被告魏水青、許似亮等人為連帶保證人,向原 告借款新台幣(下同)100萬元,以108年6月15日為借款 到期日,與原告約定按月付利息一次,本金到期清償;利 率按原告公告利率加百分之1點59計息,如遲延付息,其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。就被告台灣頂尖國際通路有限公 司對於原告所負債務以本金100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與違 約金等負擔,願意負擔連帶清償責任,並簽定授信約定書 ,約定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時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 (二)被告台灣頂尖國際通路有限公司於於108年1月10日起陸續 退票,因被告並未按期付息,依據兩造簽立合約第九條與 第十條約定,依約視為債務全部到期,被告等目前尚積欠 如主文第一項與第二項所示之本金、利息與違約金。 (三)聲明: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本件被告等二人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且 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陳述。 四、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借據、票據查詢資料 、催收紀錄卡、放款明細表等為證,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,且未提出書狀以供斟酌,被告既經合法通知並未到 場且不提出書狀爭執,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 五、從而,原告依據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 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、第二項所示之本金、遲延利息與 違約金,屬有據,均應予准許。 結論: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,第85條第2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判決上訴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附 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國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