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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逾期罰款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8號 原   告 宥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楷嶧 被   告 宗和鋼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逾期罰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;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 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24條 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兩造間整修工程工程地點位於台中巿清水區,合約書 第23條亦約定,因本約所發生之訴訟,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, 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。玆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其 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麗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