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8號
原 告 宥建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楷嶧
被 告 宗和鋼模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明根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逾期罰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;又按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
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
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
項合意,應以
文書證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24條
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兩造間整修工程工程地點位於台中巿清水區,合約書
第23條亦約定,因
本約所發生之訴訟,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
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,
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。玆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其
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
書記官 顏麗芸